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发改委近期印发《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在十堰城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房地产项目核准改备案是十堰在全省率先推行的一项企业*领域改革举措,此举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通知》明确,在市城区内由企业*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国家限制建设或有明确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房地产项目备案由市、区发改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管理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与普通备案无异,仅从维护*安全和监测*运行角度出发,在一般备案所需材料基础上增加土地权属证明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另外,取消项目资金证明,项目单位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单位资本金筹措说明即可,并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诚信责任。
房地产项目核准改备案后,将按照《湖北省企业*项目备案办法》进行协同管理。对发改部门来说,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是对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批复。对发改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发改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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