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动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可以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温馨提示: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十一、购房后仅办理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土地、房产登记职责分别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承担,由于两个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各自的工作推进不同步,加之信息交互不共享,适用的办理规则也不统一,市民只办理了房产证,没有办土地证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情况,切实保护群众合法产权,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原因很多,比如开发企业等建房单位存在超占土地、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等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导致土地手续无法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故未取得土地证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开发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市政府办已出台《十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房无地”历史*问题实施方案》,实行“三分开”、“三同时”、“三核实”。采取部门联动,会审办证:由各管理部门核实处理并出具相关手续后,经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后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证。
温馨提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仅是土地证未及时办理的,原售房单位可执单位总土地证向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权籍调查、落宗及共有土地分摊,出具土地分摊明细表、宗地图后与购房人共同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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