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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不动产登记怎么办?如何收费?要哪些材料?

2017-04-14 17:58:48 来源:房产在线 编辑: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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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堰市不动产登记大厅在哪里?如何乘车?

市不动产登记大厅位于十堰市民服务*大楼北侧二楼【北京北路82号—A(京东路口)】

乘车路线:15、16、18、28、31市城建服务*站下车即到;12、20、58路在柳林路市警校站下车后穿过柳小巷即到。

温馨提示:自驾车的市民请进入政务*地下车库停靠,并搭乘电梯直达三楼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二、我市城区不动产登记有什么程序?

因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监管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市城区的基本做法是:对于交易类业务,比如新建房屋*登记、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转让、赠与、抵押的,需先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市房管局房产交易窗口(A区窗口)申报,领取《楼盘确认单》、《交易信息确认单》或《抵押信息确认单》,再到房产交易档案查询窗口出具相关房产查档证明,持证明到市民服务*一楼地税窗口缴税(房屋转让类业务需缴税)。最后到市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B区)提交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为申请人发证。

非交易类业务,比如补、换证、遗失补办、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变更等)、离婚析产、注销登记等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温馨提示:办理交易申报、申请不动产登记,须先到登记大厅导询台排号,等待叫号办理。

三、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核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根据“权利不变动、证书不变换”的原则,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权利人无需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得强制权利人更换。

权利人可自愿申请换证。

温馨提示: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的可申请换证,仅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可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申请土地权籍调查并办理土地分割后,为购房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若原土地使用权单位存在违法用地的还需经依法处理到位)。

四、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为更好的指导您办事,涉及30余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收件清单及办事流程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发布,您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并输入关键字(如买卖、赠与、抵押等)免费获取相关信息。

五、什么是权籍调查、落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权籍调查和落宗工作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性、技术性环节,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环节,一般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将调查结果提交登记机构进行权籍核查,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可由登记部门直接使用。现阶段由于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服务,暂由登记*负责组织权籍调查,只由配合测量的机构收取少量的测量费用,登记*未收取权籍调查费用。将宗地信息与宗地上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信息建立关联与对应关系,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每个不动产单元的“身份证号”)即为落宗。

温馨提示:因权籍调查工作需要查询档案资料、现场勘测、制图,涉及较多工作流程,市不动产登记*建议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同时,可先向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窗口咨询、申办权籍调查,以免耽误办理抵押登记时间。

六、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基本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更正、异议、分割、合并及部分变更业务收费减半;补、换证业务及增加一本证的收工本费10元;注销、预告登记不收费,不动产档案查询不收费。

温馨提示:1、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免收;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需提供相关证明);3、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登记不收费。

七、购买商品房后多年未办证的应如何办理?

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制度,由于预售和房屋竣工验收存在一定周期,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项目周期长、不易监管的漏洞,收取消费者购房款、维修资金、税款后不到各部门办手续,不积极履行办证义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商品房办证,须首先由开发商办理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整栋楼大证),*登记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任何一个环节和登记材料缺失在办理*登记是都会遇到障碍。

*登记办理完结后方能为购房业主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此时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购房合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其他必要材料。

温馨提示:建议市民在购房过程中,不购买无正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购买未经预售许可的房屋,不购买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缴款前,可向各管理部门查询,了解所购房屋的建设情况及合同备案、产权办理进度,在开发企业未将相关手续办理到位前尽量不要付清全款甚至是税款等办证费用。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行为时要及时向开发企业主管部门投诉或拿起法律武器,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八、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购房或接受抵押前,请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免出现不能登记的情况。

九、不动产登记有无办结时限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进一步提质、提速、提效,市国土资源局就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出公开承诺:不动产登记落宗业务不超过24个工作小时、抵押登记不超过12个工作小时、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公告时间、权籍调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登记时限内。

十、不动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可以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温馨提示: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十一、购房后仅办理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土地、房产登记职责分别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承担,由于两个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各自的工作推进不同步,加之信息交互不共享,适用的办理规则也不统一,市民只办理了房产证,没有办土地证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情况,切实保护群众合法产权,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原因很多,比如开发企业等建房单位存在超占土地、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等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导致土地手续无法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故未取得土地证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开发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市政府办已出台《十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房无地”历史*问题实施方案》,实行“三分开”、“三同时”、“三核实”。采取部门联动,会审办证:由各管理部门核实处理并出具相关手续后,经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后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证。

温馨提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仅是土地证未及时办理的,原售房单位可执单位总土地证向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权籍调查、落宗及共有土地分摊,出具土地分摊明细表、宗地图后与购房人共同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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